如果一个国家破产,最惨的结果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有了新的案例:冰岛面临“国家破产”的危险!一个人口只有32万的迷你型国家,金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产业,该国金融业在这次全球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如今其金融业外债已经超过1383亿美元,而冰岛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93.7亿美元!一个企业倘若身陷此等困境,唯有破产一条路可走。那么,理论上濒临“国家破产”的冰岛会不会破产呢? 答案是肯定不会。理由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国家有别于企业的最显著特点是“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结束了帝国殖民时代之后,这一原则日益成为国际共识,成为大小贫富悬殊国家之间交往的原则。所以,对于那些贫困国家,尽管外债缠身,理论上足够“破产”几百次,但是并没有被拍卖掉,这些穷国家也没有随之在国际政治版图上消失,沦落为其他债券国家的“新殖民地”。反过来说,倘若国际间有“国家破产”的“市场空间”,那么,美国仅举华尔街上的一个个富可敌国的金融大佬之力,就可以用经济手段,兵不血刃地将一个个破产小国收入囊中,如此一来,世界就依然是“强权政治”的天下。显然,让“国家破产”成为可能,就意味着对弱肉强食的霸权政治放行,最终破坏基于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渊源而形成的民族国家之间的脆弱国际平衡。 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人们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同银行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进入了90年代,新兴国家的债券兴起从而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化。把分属于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拥有各种各样债券的不同投资者组织起来可以说是一场恶梦,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推动债权人的共同行动。根据博弈论的原理,债权人的联合行动会使所有债权人以及债务国的总体福利水平达到最优,而单从个人角度考虑,债务的全额支付会达到个体的福利最大化,这样债权人追求个体福利最大化的行动非但不能达到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反而会使整体和个体的福利水平都下降,这就是所谓的“最后一人综合症”。 受纽约法律管辖的债券体系总是培养这种单独追求个体福利最大化的债权人,所以要改进国家违约解决机制就要想办法把这些“自私”的债权人整合到集体行动之中,理想的解决方案甚至还要将不同的资产、不同的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为国家发行新债提供一个法律平台。将债权人组织起来之后进行债务重组不失为一个解决债务危机的好方法,俄罗斯、乌克兰和厄瓜多尔最近都进行了类似的债务重组,当然这种方法还有待提高。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那些“自私”的债权人破坏债务重组过程,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债权人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呢?在这一点上可谓众说纷纭,但基本观点可以分成两大派,一派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代表的,他们主张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改革,以规定债权人联合行动的机制;另一派则是以美国财政部为代表的“合同自愿派”,即通过在债券发行合同上增加“多数债权人可进行债务重组”的条款来为债务危机提供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