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5》23号)文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该文件是由国务院在2005年7月10日发布的一份通知文件,其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事务的。文件出台的背景是部分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全文主要围绕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强化政府调控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另一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国发〔2005〕23号关于退役士兵就业的部分政策:
1、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2、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