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矿产的示范基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5)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坚持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规模化利用。具体要求如下:
(1)回收体系网络化。示范基地要积极创新回收方式,通过自建网络或利用社会回收平台,形成覆盖面广、效率高、参与广泛的专业回收网络。
(2)产业链条合理化。示范基地要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条,着力资源化深度加工。推动示范基地内企业之间构建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产业链。
(3)资源利用规模化。示范基地要通过吸纳企业入园、重组兼并等方式,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效应,提高产业集中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4)技术装备领先化。示范基地要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培育形成具有成套处理装备研发、设计、制造能力的企业。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向产品高端化发展。
(5)基础设施共享化。示范基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实现“五通一平”,建立物流体系,组织搭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
(6)环保处理集中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运营管理规范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结构,实现行业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切实解决单个企业“小、散、乱”的问题。 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实现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基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示范基地建设,中央财政资金将主要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地方财政应立足自身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将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研究完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1.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缓解资源瓶颈约束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一方面,经济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2009年我国石油消费量由2000年的2.24亿吨增加到4亿吨,钢消费量从2000年的1.4亿吨增加到5.3亿吨。另一方面,国内矿产资源不足,难以支撑经济增长,重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如有效利用,可替代部分原生资源。2008年,我国10种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约为530万吨,占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1%,其中再生铜约占铜产量的50%。
2.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城市矿产”资源已经载有原生资源加工过程中能耗、物耗、设备损耗等。利用“城市矿产”资源就是充分利用废旧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产生显着的环境效益。2008年我国废钢利用量达7200万吨,相当于减少废水排放6.9亿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2.3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60万吨。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将拆解、加工环节产生的污染集中处理,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3.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城市矿产”资源能够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切实转变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增长方式,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集中体现。
4.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逐步实现,“城市矿产”资源蓄积量将不断增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同时,利用“城市矿产”资源有助于带动技术装备制造、物流等相关领域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