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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最大化

2024-09-11 09:43:49 编辑:zane 浏览量:530

利益的最大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某些经济学并未界定利益的内涵,便以利益为核心而提出什么“利益最大化”,甚至“财富最大化”之类的意识形态口号。这类“科学”既然缺欠学术的严谨性,也就自然缺乏学术的尊严和可信性。有的人热衷于“古典经济学始祖”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却无视他首先是一位伦理学家。在漫长的学术和教授生活中,他谈论的是正义和伦理价值。他构造了特有的正义理论(见本文第八章),他的“看不见的手”依托于看得见的“美德”。从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也可以看出,支配利益的“看不见的手”可以被“看不见的脚”所破坏。如果人人只顾自身的利益,可以导致全面的丧失利益。在当代正义理论中,也有利益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例如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不知道自己的阶级、地位、才能、人生目的等,而人人选择尽可能多的“基本利益或好处”,即自由、权利、财产、权力、自尊。也就是以罗尔斯设定的固定内容为基本利益,并以此为其理论的基本前设。罗尔斯认为,假使所有立约者皆处于原初平等地位,并选择这些基本利益,则这选择本身必为公平原则(见本文第八章)。然而他设定的基本利益与我们的上述观察不符,而且他列举的这几种利益内容可能相矛盾。比如财产与自由。如果我是一个不名一钱而热爱艺术的学生,突然接受大笔遗产,条件是必须放弃我的终身趣旨—艺术,而改学法律,此时财产与自由便是相矛盾的,将财产与自由同时列为基本利益便不可能。而且,经验中不选择财产和权力的人,所在多有。例如修会的会规便是放弃财产。认为金钱之类的“好处”便是所有人的利益,只是一种世俗的成见而已。个人的利益,只能由本人选择,不能由他人派定。而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个人利益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尊重他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才能受到法律和舆论的保护。这里面已经涵有一种价值原则了。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利益这个价值性的概念,需要具体分析:当一个人说什么是他的利益时,他实际上在作一种价值选择,而不仅是陈述一个公认的事实;当人们说什么是公共或基本利益时,他们实际上在肯定一种价值体系或正义制度。脱离价值构架的利益,根本不存在。凡是宣扬纯利益、无争议的利益、无条件被代表的利益、理性自利人人认肯的利益、抽象的最大化的利益之类,背后皆有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需要警惕。要想弄明白我的利益是什么,必须弄明白我的价值抉择是什么,我所要的正义制度是什么。因为,有什么样的正义制度,便有什么样的基本利益分配。而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才有选择个人利益(乃至选择正义制度)的机会。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和表达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自由,连说出我的需要是什么,与社会交流探讨以便弄明白我的需要是什么,都不可能,还谈何利益?因此,或者可以说,人的根本利益便是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的自由,选择自我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利,和尊重他人同等权利和社会秩序的义务。在一个多元自由和基本正义的体制下,才能实现自我的利益。自由便是保障一切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根本利益。

然而即使如此,也不能将利益与价值理想等同起来。在约定用法中,“利益”有“当下实现的权益”等内涵。例如,在《韦氏大词典》里,作“利益”解的 interest 有几个基本释义:right, title or legal share in something,这是指法定的权益;the state of being concerned or affected esp. with respect to advantage or wellbeing, 这里则指身受的好处(advantage)或福利(wellbeing)。如此看来,利益确实有当下实现或身受的好处等涵义。但里面蕴含一些前提,如:什么叫好处?好处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可能后果是什么?这些皆属于价值抉择。因此,可以说,利益是一种价值抉择,但不等于价值抉择(并不是所有的价值抉择皆是利益);利益确实有当下好处的涵义,但好处需要解释,而这种解释是价值抉择;而且也不是所有好处都是利益。可以举例来说明这些微妙的差别。比如我选择莫扎特的音乐而不是流行歌曲,这也是一种价值抉择,但不是利益,因为不牵涉也不影响谁的好处或权益。然而如果我选择信仰一种宗教,而这种宗教目下是受迫害的,则涉及严重的利益问题了。同样,假使我爱好莫扎特,但无论如何努力也买不起唱片,而社会上有很多人可以轻而易举地享受音乐,这就涉及利益问题了,因为影响了我的福利。然而也不是所有好处或福利都是利益。比如青春、美貌、聪明,也是一种福祉,但不是利益,因为那是天生的,既不是人为的后果,也不是社会权利,没什么可争取的。分析到这里,我们已经得出利益的三个必要条件:一、价值抉择;二、身受好处;三、社会权利。假使我需要某抗病疫苗,使该疫苗成为我的利益,则需要:一、我相信科学,甘心接受疫苗,这是价值抉择;二、注射之后确实抗病,这是身受好处;三、我必须能够享受这种注射(买得起),这是社会权利。假使我根本不相信什么鸟疫苗,坚决拒绝注射,而当局强迫我注射,如绑匪那样硬给我札了一针,虽然确实抗病了,我没受传染,但给我带来精神伤害和人格侮辱,那也不是我的利益,因为那不是我的价值抉择。(这里可比较本文第二段关于疫苗的例子。那个例子是说,我已经相信科学并选择了疫苗甲,而疫苗乙等于疫苗甲,所以也是我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人的正常理性可以理解和判断自己的利益是什么,连小孩子也知道谁对他/她好,不大识字的农民也知道选举什么民意代表对她/他有利。然而,一旦牵涉到利益的实质是什么,前提是什么,后果是什么,则利益永远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只要人类的价值抉择是不统一的,利益也就是有歧义的,而现代多元社会恰恰是价值多元的体制,不如此则不足以保障人选择自我生活方式的基本权利。此外,对利益的理解,不仅取决于价值的取向,而且受知识和视野的限制。随着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经验增长和视野开阔,对利益的理解也会逐渐深化。原先短视的利益理解,可能被长远深刻的利益理解所代替。比如原先只顾发展经济不管破坏生态,后来才懂得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最后也许会明白原初和谐的自然才是人类存在的家园。人的认识没有止境,人对自我利益、社会利益、人类利益的理解也没有终极的确定答案,永远可以探讨下去。然而,我们已经知道,人的根本利益是自由权利,如果没有自由权利,连表达自我需要的机会也被剥夺了,还谈得上什么选择和利益?只有在一个基本正义的体制下,人人有了基本的选择自由和表达的自由,全体公民的当下理解的合理利益才能得到起码的保障。

[另意]利益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所谓利益,就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其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利益意识的觉醒,利益观念的形成,无疑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利益”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最早展开论述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认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此后,儒、法、道诸家都把利益问题作为自己研究和论述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利益(inteces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cesse,原义是夹在中间,后来引申为在非报酬性的东西和事件中包含着某些报酬性的成分。古希腊的智者普罗塔哥拉的学说中,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原则,而幸福派的伊壁鸠鲁则明确地把正义与利益联系在一起。到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普遍对利益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论述。但这些思想家们受唯心史观的支配,或是受到形而上学方法的阻碍,并没有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为科学地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质提供了正确的方法和必备的条件。

所谓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它有三方面的因素构成: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们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有许多需要,而且是无限的和广泛的。这就决定了利益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人们对于物质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物质利益的基本内容,而对于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精神利益的基本内容。

利益反映了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利益是人们企图借助于生产来满足的需要。凡是不用人们生产或劳动就能满足的需要,如阳光、空气等,都不是物质利益的内容,超越人们现实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需要,也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反过来说,由于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而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社会关系也必须要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中才有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社会的物质生产是其他一切生产的基础,所以经济关系也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也成了其他利益的基础,影响着其他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利益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阶级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制约其他利益的主导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关系退居到社会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经济利益在这些关系中以不同于阶级社会的形态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扩展的利益可以包括:粮食,饮食,性,斗争中阵营多方的同盟者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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