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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2024-08-02 11:40:56 编辑:zane 浏览量:526

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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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香港制度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3)终审法院。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依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鉴于香港社会对如何落实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依法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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