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合同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制式合同 1、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学理定义: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制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4、制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5、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制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制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6、制式合同的弊端: 制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制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制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但无论如何,制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制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制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制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