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