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地悲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共资源悲剧最初由哈定提出。哈定(Garrit Hadin)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将之译成《公共地悲剧》,但哈定那里的the commons不仅仅指公共的土地,而且指公共的水域、空间等等.
武汉大学的朱志方教授将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译成《大锅饭悲剧》,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切合哈定所表达的意思。将the commons译成“公共资源”似乎更确切些。哈定描述的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我们可称为哈定悲剧。
扩展资料:
对公共资源悲剧的防止有两种办法:一是制度上的,即建立中心化的权力机构,无论这种权力机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私人对公共地的拥有即处置便是在使用权力;第二种便是道德约束,道德约束与非中心化的奖惩联系在一起。
在实际中也许可以避免这种悲剧。当悲剧未发生时,如果建立起来一套价值观或者一个中心化的权力机构,这种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牧牛成本控制数量或采取其他办法控制数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