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书面澄清函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招投标中的书面澄清函,指的是当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评委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疑义,而对投标人发出质询要求,投标人根据质询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回答的书面澄清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投标澄清事项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扩展资料:
《招标文件澄清函》内容如下:
1、阐述问题;
2、阐述问题;
以上澄清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请投标人收到本澄清后,签署下面的回执,发至xx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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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_____(盖章)
日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