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款的最终承担者。
扣缴义务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权利不同
纳税人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主要内容不同
扣缴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8、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4、填发义务不一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见,在中国只有在纳税人主动索取扣税凭单时,扣缴义务人才填发。如纳税义务人不主动索取,则扣缴义务人不必填发。
扩展资料:
中国税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
1.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3、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参考资料:扣缴义务人-百度百科
纳税人-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