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目录包括:总则、受理、办理、反馈、保护举报人、监督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反映内容不具体的,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等。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增强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 (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虽未属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地址和方式能够找到举报人的,视为实名举报。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