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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