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可以代替“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名言是( )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C。无救济就无权利的涵义是指仅仅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人们可以享有某种权力,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救济途径,那么,该权力一旦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补救。所以无救济途径的权利,落不到实处,也就相当于没有了该权利。
这既因为“公力救济”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也因为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公力救济”不可能包揽对所有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那些对国家统治秩序没有造成明显威胁的纠纷,“公力救济”甚至根本就缺乏介入的兴趣。
扩展资料: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以法律程序取代私人武力的方式。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
当然,说“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获得公共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保护,并不是说“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不起任何作用,更不是要彻底否认“私力救济”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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