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规定演出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若出现假唱的行为会被如何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假唱、假演奏作出定义,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有调查显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鉴于设备及录音技术尚不够完善,假唱成本过高,演出市场极少存在假唱现象。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开发及成熟,假唱因其更为稳定的效果被文娱市场趋之若鹜。很多时候,如果不是在表演过程中出现穿帮现象,观众很难分辨究竟是现场真唱还是假唱。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假唱的深恶痛绝,不只存在于观众一方,很多知名艺人都曾实名抵制过假唱。可见,如果对假唱的抵制仅停留于艺德层面的声讨,则不足以维护文娱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
我国目前对假唱进行行政违法处罚的依据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那么,电视台直播的文艺演出是否同时满足“营业性”及“现场”这两个要件呢?
在《中国应用电视学》中,现场直播的内涵被指定为“在现场把新闻事实的图像、声音及记者报道、采访等转换为电视信号直接发射的即时播出方式,就新闻事件来说,它既是报道方式也是播出的节目。”百度百科将网络直播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其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采集后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另一类是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再导入导播端,并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可见,卫星信号和数字信号是赋予直播“现场”性的新技术基础。除少量延时现象以外,不具有现场性的,与其说是“直播”,不如说是“转播”。
“营业性”的意义在于盈利。事业单位的目的在于社会公益而非盈利,所以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营业性的。具体到本次假唱事件,虽然湖南广播电视台属于传媒事业单位,但芒果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将其可经营性事务剥离后组建的子公司,是具有营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