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在1991年司法部、住建部出台的相关通知中,规定继承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必须要持有“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所谓的继承公证。
近年来随着《公证法》的修改,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继承权公证书”的规定已经没有了法律的依据,所以司法部、住建部废止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了已经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书”了,可以直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办理流程:
1、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
2、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