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会议提出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将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完备的过程。新一届党中央高举依法治国伟大旗帜,并将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工作若干重大问题,其目的就是要为今后乃至更长时期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统一思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更好、更有效地指导依法治国工作。当然,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始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固步自封、因循守旧,难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律再完备、规范再严格,不实施、不落实、不执行,都是空摆。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体现。必须通过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及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使懂法、遵法、用法、守法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自觉,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各级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推进依法治国“落地生根”。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监督是良药。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完备和落实,没有严密的监督体系不行。法治监督体系分国家和社会两种体系。国家监督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种监督。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只有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监督是责任。对于地方政府干预执法部门的行为,对于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的行为,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行为,对于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都要严格追究办事人的责任及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撤职,甚至刑事处罚。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标志。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积极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的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心里要始终装着人民,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群众支持和信赖;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人心安定、社会和谐,共同营造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中央部门虽然制定了一大批党内法规,但是,由于立法没有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使得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许多领域缺少必要的基础主干性的法规,有的领域虽有基础主干性法规,却缺少配套性法规,还有些领域的某些法规存在着相互重复,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形。这就需要不断加强党内法规清理,并不断完善、规范党内法规体系,使党内法规制定和落实工作更加有序,使依法执政更有底气,从而领导好、推进好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工程、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强化顶层设计更需要狠抓贯彻落实,既需要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既需要国家层面更需要社会层面,既需要抢抓当前更需要常态长效。有了“五个体系”的支撑和保障,依法治国将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