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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牌照怎么考?

2024-11-18 22:13:28 编辑:zane 浏览量:548

摩托车牌照怎么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摩托车牌照怎么考?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与发证  第十九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三,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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