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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海军条约》的内容

2024-11-06 07:05:12 编辑:zane 浏览量:520

《五国海军条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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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海军条约》的内容

《五国海军条约》的签订限制海军军备问题是华盛顿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也是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在1921年11月12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美国便提出了一个限制海军军备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在今后十年内不得建造主力舰,包括目前正在建造的新舰;拆毁一定数量的旧舰;参照现有海军力量,确立各主要国家主力舰的吨位比例为5∶5∶3,即英美各为50万吨,日本为30万吨;新造主力舰的排水量不得超过35,000吨(巴拿马运河最大的通航能力)。   英国在会前就已放弃了传统的“两强标准”,因而英国对英美对等原则表示同意;对日本所占的比例也没有异议,它认为这个差额足以对付日本。日本代表则坚持要求英美日之间的比例应为10∶10∶7。日本认为,进攻舰队对迎击舰队必须保持50%以上的优势兵力,而防守舰队则必须对敌国的舰队保持相当于该舰队70%以上的兵力。美国坚决反对日本的要求,并对它施加压力,宣称要是日本继续坚持下去,那末日本每造一艘军舰,美国就造四艘。日本只好就范,表示同意接受美国提出的比例,但又提出了两个交换条件:一是承认日本原来在中国的利益,二是美国不得在太平洋上建筑海军基地。美国基本上满足了日本所提出的条件。另外,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法意两国主力舰的吨位各定为17.5吨。   在辅助舰方面,除了关于航空母舰总吨位的限制问题各国取得一致外,其他均未达成协议。水下辅助舰即潜水艇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美国提出美英潜水艇的吨位各为9万吨,日本5.4万吨。法国坚持自己的潜水艇吨位也应为9万吨,以补偿它在主力舰方面的劣势。英国认为,法国9万吨潜水艇的要求卡住了英国的喉咙,对英国是十分危险的因素。在水上辅助舰方面,美国把美英总吨位分别定为40万吨,日本27万吨。法国则提出了35万吨的要求。英国对40万吨的限额也不满意,拒绝对自己的水上辅助舰实行限制。由于分歧太大,各国又互不相让,使关于辅助舰的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经过近三个月的激烈争论,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签订了《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即华盛顿《五国海军条约》。条约规定,五国主力舰替换总吨位的限额是:美英各52.5万吨,日本31.5万吨,法意各17.5万吨,即一般所说的5∶5∶3∶1.75∶1.75的比例,主力舰排水量不得超过3.5万吨;舰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另外规定五国航空母舰总吨位的限额是:美英各为13.5万吨,日本为8.1万吨,法意各为6万吨。   条约还规定美国不得在阿留申群岛、萨摩亚、关岛及菲律宾建立新的海军基地和要塞;英国则保证不在香港以及东经110度以东的岛屿属地设防,但加拿大海岸附近、澳在利亚和新西兰除外;日本则承诺不在台湾、澎湖列岛、琉球群岛、千岛群岛、小笠原群岛、奄美大岛以及日本在太平洋中现有和将来取得的一切岛屿或属地上新建军事基地。在英国的一再要求下,日本答应英美可以在新加坡建设新的要塞,英美在远东的海军基地也仅此一处了。这样一来,除了新加坡之外,英美所有的海军基地都在远离日本本土5000公里至6000公里以外,这种状况对日本十分有利。   《五国海军条约》的签订是美国外交的又一胜利。它使美国取得了同英国平起平坐的资格,标志英国海上优势从此结束。日本虽然在军舰吨位方面居于美英之下,但它在海军基地建设方面基本没有受到束缚,使它在新加坡以北的太平洋水域占有优势、限制了美英向西太平洋扩张,保证一旦发生战争,日本海军能够在太平洋上取得主动。   这个条约是世界现代史上第一个裁军协定,但它没有从根本上限制军备竞赛,它既没有禁止辅助舰和3.5万吨以下的主力舰的制造,又没有对裁减空军和陆军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它并没有真正消除军备竞争,相反,它成为日后国际争端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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