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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责任规定有哪些

2024-09-14 06:05:57 编辑:zane 浏览量:580

《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责任规定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第一款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四款 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第九款 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

第十二款 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第十三款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十五款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责任规定有哪些

扩展资料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托收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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