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有什么特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贸易保护主义原有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结为: 1.特定的时代背景。不同历史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都有特定的时代背景。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学说与15—17世纪资本主义准备时期的资本积累相适应,通过奖出限进以保持贸易顺差,积累货币财富;以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为代表的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代表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经济落后国家通过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实现工业化的要求;19世纪后期到二战之前发达国家产生的超贸易保护主义,是与垄断资本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输出过剩产能、转嫁经济危机相适应的;而二战后发源于美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以GATT/WTO为主导的国际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维持经济均势的产物,是在贸易自由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不断改变着自身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2.特定的政策目标。旧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落后国家通过对某些幼弱产业或部门实行保护措施来促进这些产业或部门迅速成长、最终撤销保护、走向自由竞争的理论或思潮,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不保护,因此,旧贸易保护主义不改变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总趋向;而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发达国家为保住昔日的经济优势地位,通过广泛实行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政治与经济利益的理论或思潮,同二战前的超贸易保护主义一样,目的不是培养新的自由竞争能力,而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其政策行为影响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总趋向。 3.广泛的保护对象。旧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或弱小的新兴工业,主要涉及传统货物与农产品(行情、资讯、评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一方面是本国正在衰落的垄断产业如纺织业;另一方面是本国已经高度发达且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如金融业等,因此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货物贸易的一切领域,而且扩大到服务、技术、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 4.体系化的保护措施。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但GAlT/WTO体制下,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各国平均关税由1948年的36%下降到2000年的4%左右,关税保护作用日益减少,因而新贸易保护主义将政策手段转向以非关税为主,并使之体系化,主要表现:一是强化非关税措施的使用。根据原GATT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非关税壁垒即由20世纪70年代末的800多项增至8大类75种3000多项;二是通过立法使非关税措施法制化。如美国1974年的《贸易改革法》首次确认例外条款、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的法律地位;三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也奖出限进,但重点由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由国内市场的消极防御转向向国外市场的积极进攻,并形成了从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与国家信贷担保到建立出口加工区等一系列的体系化制度。 5.歧视性的政策取向。随着经济区域化、一体化,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在区域内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区域外则实行歧视性的保护贸易政策,如欧盟不仅通过关税同盟与共同的农业政策对外筑起贸易壁垒,而且将这种区域保护范围扩大到联系国(如对46个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的洛美特惠税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标志着美国由片面的全球自由贸易退到强调“互惠”的区域自由贸易的立场上;一些发达国家对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抱有陈见,在贸易纠纷的处理中蓄意背离GATT/WTO的无歧视原则,实行双重标准。 总的来说,新贸易保护主义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借助国内立法与国际磋商协调,形成了多边贸易体制下政府对贸易活动干预的特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