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三十七条 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