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21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一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为方便驻石家庄市区外的省直部门二、三级预算单位采购,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委托属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2、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实际用途自主认定。3、其他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编码要准确。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编码应当按照项目功能用途在《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文件中查找一致或相近说明和品目,以品目对应编码。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说明未能详尽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均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相对应的品目说明和品目。 (二)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已经确定,不再因限额标准提高而调减其政府采购预算规模。凡在原限额标准以上,新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不包括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时不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但在资金支付时应视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三)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什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进行采购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限额来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该限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