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所界定的国家安全不包括核安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核安全观的内容是: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
人类要更好利用核能、实现更大发展,必须应对好各种核安全挑战,维护好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加强核安全是一个持续过程。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把核安全进程纳入健康持续发展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第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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