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和托运人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