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使用护照去澳门有什么新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从2014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持中国护照旅客过境规定,给予最长7天的过境逗留期。2014年澳门特区政府曾以避免持中国护照旅客借过境为名逗留澳门为由,将持有中国护照过境旅客的最长逗留期由7日缩短至5日。
即将调整的相关过境规定包括:持中国护照旅客须具备前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方可进入澳门(免签证或落地签证者除外),且不排除既有的审查措施,例如检查机票;
当旅客从外国直接前来澳门或最近一次经澳门国际机场前往外国、又或过去不少于30天没有进入澳门,则给予7天(首次)过境逗留期;若没有遵守过境规定,30天内第二次进入澳门则只获2天逗留期;如再次不遵守过境规定且30天内进入澳门,将被拒绝入境。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期满后换发新照。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相关法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护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