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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2年2月26日晚,杨德锐驾甘M15709号重型货车行至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老行政村受害人向守功家门前时,因车辆超载超限,将受害人向守功家围墙撞坏,受害人遂将车挡在自家门前,杨德锐与随行的文小红进入受害人家聊天,吃饭,看电视,期间,杨德锐以天冷怕到时候汽车发动不找为由,和受害人一起到外面将车发动着。随后又和受害人回到屋里,在取的受害人的信任后,大约23时许,杨德锐欺骗受害人给车熄火,从受害人家门前将甘M15709号大货车偷偷开走,受害人听到车响后,出门发现车正准备驶离,便随后追赶,往左侧通过时,杨德锐故意往左打方向导致受害人与墙体挤压,刮擦,致受害人死亡。杨德锐停车检查后,驾车逃,杨德锐作为一个司机违反了未按右行驶的交通规则。 事故发生后受害家人多次向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去要事故认定书结果接到交警队的拒绝或认定没出来等回答。但在2012年5月18日受害家人再次去领时,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拿出事故责任定书上的时间却是2012年3月15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9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该在10日之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道路安全法条列合水交通警察大队严重超期,涉嫌造假。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这次认定的结果却是受害人(死者),违法过错作用过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德锐(司机)违法过错作用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接到这样的认定受害家人有异议,向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复核。上级部门受理了此案并认为原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不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认定的结果却和原来认定的一字不变。 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为人民警察却拿油田单位好处,放走了本应该付型事责任的凶手杨德锐坐牢,结果经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的阻拦,乱认定事故责任,提前放走司机。这样的人民警察,这样的政府官员,百姓的父母官因什么能改变国家法律,能把事故责任重要人司机(杨德锐)改变为事故次要责任。是应为钱吗?还是应为合水县公安局副局长说:油田人他们惹不起之说,难道因为这些,那老百姓没权,没钱就该死吗?让老百姓上那里说理去。 乡村道路只有三米八左右,油田单位有没征用。搬家车超宽,超载导致撞坏受害人家围墙,难道他们不该赔吗?受害人被司机故意夹死,全身粉碎骨折,难道不该付法律责任吗?公安局交警部门为什么不顾法律,不顾死者家属的感受违背良心判定事故责任。合水县难道没解放吗?是日本人的天下吗?交警队没人管吗? 我代表死者家属请求有关领导渎职合水县公安局,交警队追究凶手,还国家法律尊严,还死者家属公道。我和死者家属给您们磕头了,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