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干扰防疫的行为会被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疫情防控,关乎所有人的安全和健康。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位公民的义务。虽然绝大多数群众都能自觉地配合防疫工作,但是,仍有个别人目无法纪,破坏防疫秩序。下面,我们梳理下,哪些干扰防疫的行为会被处罚:
一、殴打防疫人员。一对夫妻在宿迁站出站口处拒不出示健康码,丈夫因殴打防疫人员被铁路民警处以行政拘留5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拒绝隔离。米某某是四川省蓬溪县人,为次密接触者,按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需对米某某进行医学隔离,但米某某拒绝配合隔离,被警方行拘10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检测报告。双城公安分局在核查车辆时发现,司机张某拿出的检测报告异样,经审,张某对自己伪造核酸报告事实供认不讳,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四、隐瞒行程。佳木斯市郊区居民刘某未报告黑河行程,存在恶意隐瞒行程的行为,公安机关决定在隔离期满后,对刘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散布疫情谣言。合肥市民胡某某将网上看到的“合肥某超市一快餐店内发现一名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不实信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胡某某便将其转发到单位微信群内。目前,胡某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六、泄露疫情信息。马某泄露未经公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信息,将涉疫人员陈某某个人身份信息及相关照片转发到微信群中,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门依法依法给予马某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辱骂防疫人员。河北高邑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韩某某不戴口罩,不顾防疫人员阻拦,态度恶劣,出口伤人,欲强闯离开小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述:为依法惩治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期间,为了保证自己和他人安全,我们要遵守防疫相关规定。任何人在疫情面前都没有任何特权。众志成城才能抗疫情、降毒魔。相反,拒不执行防疫措施的非法行为,是要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