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交爆炸案二审判决,罪犯上诉一心求死,为何仍遭到拒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乐山公交车爆炸案,造成17名公交车乘客受伤。一审判决结果,嫌犯卢某某被判处死缓,嫌犯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要求死刑立即执行。但最新报道,卢某某的二审判决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案件:
嫌犯卢某某,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顺河乡人,小学3年级辍学,12岁外出务工,常年在外漂泊。虽然在村里生活了40年,但由于性格内向,村里人对他的印象都不深。但是,直到他与村干部产生矛盾后,众人对他改变了看法。
最早的矛盾源于一条公路,由于家门前的一条公路占用了卢某某家的土地,遂引起其不满,拿着电锤、钢钎砸路,与村干部发生争执。警方赶至现场后,卢某某提钢钎追赶。最终因妨碍公务被警方带走。
卢某某多次提出赔偿,在索赔未果后心生怨恨,决定报复社会。从2018年11月开始,卢某某便在家里制造“炸弹”,之后卢某某上了3路公交车,并迅速引爆了“炸弹”。导致公交车上17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乘客重伤,一名乘客轻伤1级,7人为轻伤2级,其余8人为轻微伤。
事后卢某某迅速被逮捕,被判处死缓;随后卢某某不服,以要求立即执行死刑的理由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是什么原因让法院维持原判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所以最终卢某某领到的是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
我认为,法院任何判罚都必须有法可依,法院按照规章制度判罚,并不是说你要去死刑法院就会判罚死刑,任何机构都没有这个例外,只能是你的犯罪情况符合死刑条件了,并且在认罪等方面给办案人员造成困扰的,才有机会被顶格执行。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话,会导致有上诉意愿的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权一方面是为了纠错,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一人之力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所以应当在制度上允许他有继续申冤的可能。这是为了保证“申辩的机会”,而不是结果。所以,不管上诉有没有结果,理由是否充分,这些司法资源的额外浪费都是为了“万一一审判决真的判错了”的那一点可能。
所以卢某某最终还是被自己认罪态度困扰,想死都难。